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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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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5 09: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如果你不是專業醫療人員,千萬別自作多情當好人。

==========

中時電子報:好人難做!玻璃娃摔死 同學判重賠

罹患先天全骨不全症的「玻璃娃娃」顏旭男,五年前,在學校由陳姓同學抱往地下室上體育課時,因天雨路滑,摔跤多處骨折致死,顏家訴請學校、陳姓同學等人連帶損害賠償,一審原判顏家敗訴,但台灣高等法院昨日改判顏家勝訴,可以獲得三百卅三萬餘元賠償。   高院的判決相當特殊。法官認定應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有兩組,一是景文高中與陳姓學生,另一是陳姓學生與他的母親。顏旭男的父母可以向上述兩組之一,請求連帶損害賠償,顏父可以求償一百九十二萬三千餘元,顏母可以求償一百四十一萬四千餘元,合計共三百卅三萬餘元

陳姓學生也應負擔過失侵權賠償責任。法官認為,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是相當專業的工作,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案發後,顏家控告白姓體育課老師及陳姓學生過失致死,檢察官據以起訴白姓教師,但法院判決無罪定讞。至於陳姓學生,經送少年法庭,法官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確定(?)。

台北地院去年四月一審判決顏家敗訴。法官認為,陳姓同學是基於熱心、同學愛,且經顏旭男同意,才抱他下地下室,因天雨路滑才雙雙摔落,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至於學校方面,法官認為,顏生摔傷後,學校立即通知他的父母,並聯絡救護車,但顏父在電話中告訴學校,不要救護車,他大約十分鐘即可到校,由他自己送醫即可,沒有想到,顏父五十分鐘後才到,以致發生延誤送醫死亡後果,不能苛責學校。

顏生的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院,高院民十三庭昨日廢棄一審判決,改判顏家勝訴。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8-24 at 1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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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5 09:47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現在很多人在路上看到搶劫,偷竊....甚至車禍都會裝作沒看見!
世道不好,好人不會有好報,反倒先惹了一身麻煩~
老人家常說,救一條狗比救一個人好!
雖然聽起來很悲哀,不過!現實社會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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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09:55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如果你不是專業工程人員,也千萬別自作多情當好人。
    ==========
    (前略)
    法官認為,如何妥適回答3C產品如手機, NB, PDA等,是相當專業的工作,PIL會員,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後刪)

    B)B)B)B)B)B)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高尚是高尚者的墓誌銘 - 北島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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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0:01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就算你是專業醫療人員,也千萬別自作多情當好人;因為台灣法律告訴我們,要有錢(付罰金)有閒(有時間坐牢)才有資格去救人

    ==========

    中時電子報 - 救人一命罰5萬

    救人一命卻遭罰款,醫界直呼難以理解。日前_市中心診所傳醫療糾紛,一名助理研究員為患者進行急救,並將患者救活,但患者家屬提出告訴,也把這名助理研究員告進去。檢察官最後認其違反醫師法,但緩起訴處分,罰金5萬元,也引起「救人要有醫師執照?」的爭議。

    據指出,該姚姓助理研究員當時是在中心診所聽到院內急救廣播「 999」,知道呼吸照護病房的林姓病患有發紺現象,但值班醫師正在 ICU 急救另一名休克病患,於是她主動前往協助,替林施行「高級心臟救命術」,數十分鐘後將人救活。中心診所表示,這名助理研究員為緬甸籍,無台灣醫師執照,唯事發時相當緊急,且她有高級心臟救命術的合格證書,用此術救人卻被告,該院只能說,醫病關係有待改善,其他難以置評。而該助理研究員也已離職。

    但許多急診醫師,以及全力推動高級心臟救命術的急救加護醫學會,卻對該判例難以接受。急救加護醫學會理事長唐高駿表示,高級心臟救命術不同於一般的心肺復甦術,該課程的通過率不高,且是具有醫護背景者才能參加,而該助理研究員既已取得此高門檻證書,則當然有救人的能力和權利,不然推這些課程有何意義?

    唐高駿指出,不能說非醫師在醫院內救命,即違反了醫師法,那以後若有人在醫院裡忽然倒地,誰還敢見義勇為?而以中心診所這件案例來看,值班醫師若當時確實在搶救另一名病人,則要求其放下工作,改救這名林姓患者,以「避免其他同仁違反醫師法」,其實也不合理。

    一名急診醫師也表示,受訓就是要救人,若受過專業訓練者還不能救人,非要醫師才能救,看以後路倒有誰要幫忙?

    根據醫師法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是要吃上官司的,但某些人例外,包括醫學院校的學生、畢業生,及護士、助產士、醫事人員,和所有臨時施行急救者,都不受此法條所限,所以某些醫師認為該助理研究員應有「豁免」,卻被判罰款,倒楣透了。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8-24 at 1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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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0:04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果然法官的價值觀和常人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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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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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0:25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看完這則報導及其他的相關報導,我想以後願意幫助別人的人也會愈來愈少了吧!
    班上有特殊狀況的同學最好要保持安全距離? B)B)

    之前看到報導互相扶持的同學愛~幫忙上下樓或照顧在學校的生活等等...
    這些同學可能都要趕快去拜拜,感謝上蒼對他們的關愛...因為沒出過任何問題!!
    不然原本對你是感激之心的同學父母親,可能會變臉來請求民事賠償!!!
    我個人的感覺,向學校請求賠償是無疑問的;因為學校真的是疏於相關設施的建置而導致發生這樣的問題。
    但對幫助的同學也請求賠償是不是就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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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0:32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唉.... 好的不學壞的全學會,現在快變的跟美國一樣了.... Orz
    少不入川,老不出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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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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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0:43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那麼救生員救活溺水的人
    還不是要急救啊
    那算不算違反醫師法??

    熊爺說得沒錯
    現在救狗比救人有成就感
    前幾天幫一個愛心媽媽
    手術一隻在醫院附近的流浪狗
    人家狗的病好了
    還會跑來醫院門口搖尾巴打招呼
    人呢??

    [ Last edited by AEUG on 2005-8-25 at 10:48 ]
    Pixi Plus與HTC Chacha雙槍俠
    腳踏出版界與獸醫界
    每周工作100小時的小獸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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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0:47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類似的新聞
    真的是不要多事~
    出處: http://udn.com/search/?Keywords= ... &imageField.y=0
    =========================================
    殘生摔死 抱他下樓同學判賠百萬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玻璃娃娃」顏旭男因陳姓同學好意抱他下樓,不慎跌倒致死,顏的父母起訴要求景文高中及陳姓學生賠償;一審顏家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昨天改判學校及同學須共同賠償三百餘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刑事部分,顏的父母另向台北地檢署控告老師及陳姓學生過失致死。檢察官起訴後,法院以證據不足判決老師無罪,陳姓學生則獲裁定不付審理,但須交付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

    患有先天性成骨不全症而骨質鬆軟易碎的顏旭男,原景文高中二年級學生;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在學校上體育課,因天雨,老師改到地下室上課,陳姓同學抱顏旭男走樓梯時摔倒,顏旭男顱內出血,四肢多處骨折,送醫不治。

    一審法官認為,陳姓學生是為了發揮同學間彼此照顧的美德,行為沒有故意或過失可言;學校人員也在顏摔傷後,立刻通知顏父並聯絡救護車,但顏父要自己送醫,因此延誤送醫死亡的結果,不能苛責學校,而駁回顏家的求償。不過,二審改判顏家勝訴。

    高院認為,學校與陳姓學生都知道顏旭男的身體狀況與一般人不同,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應注意樓梯溼滑、小心行走;當時陳姓學生已滿十六歲,應有相當認知及判斷能力,卻未注意樓梯溼滑而跌倒,造成顏跌落致死,有過失責任。

    高院並指出,學校方面未注意設置電梯或無障礙坡道,也沒有就顏旭男等身心障礙學生,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實施個別化教學,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景文高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005/08/25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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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0:49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alberthuang at 2005-8-24 19:47:
    類似的新聞

    我貼的第一篇就是了。B)
    [1996] 神寶 Palmax PD-95T [2000] Palm IIIx [2001] SONY S300, HandEra330 [2002] Diamond Mako, CASIO G-FORT, JVC MP-C102, SONY SL10, SHARP SL-5500 [2003] SHARP SL-C700, SONY NZ90/NX60, NEC Sigmarion III, SONY NX73V/U [2004] SONY NX73V/E, SHARP SL-6000L, Handspring treo 600 [2005] SE P900i, Tapwave Zodiac 2 [2006] Garmin iQue 3600, Palm Treo 650/680 [2007] Nokia 9300i/E61 [2008] Nokia E70/E9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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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0:5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唉,又是一件記者編派事實的新聞B)B)B)

    台北地院少年庭並「沒有」對陳同學判處保護管束,案號是91少調338,由於少年案件不得公開,只能說到這裡。

    至於高院的民事判決,目前判決書還沒上網,沒看到判決書之前不予置評,不過我查到案號是 93年度上字第433號,有興趣的人可以過兩天去司法院網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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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1:41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現在新聞的內容應該要多懷疑一點。

    酒蟲貼的第二篇,事實上應該是一個還沒有牌照的值班醫師(根據之前不受理的起訴書),急救過程有疏失造成的醫療糾紛,上訴後檢察官提起緩起訴。不過報導裡引用的檢察官說明,讓人看了真的會覺得以為不是醫師就不能急救的錯覺,但是不是記者的斷章取義,這又得再考慮。

    所以對於這篇報導,先持保留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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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2:13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早上剛看到新聞, 頓時覺得一肚子大便 , 還在 msn nick 上面訐譙~

    一火大, 都忘了說現在記者寫的文章要先保持懷疑.....

    還好有兩位的提醒, 還是先觀察看看後續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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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嘿嘿,破500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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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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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2:16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標準的有功無賞、弄破要賠。
    這種價值觀,我都不曉得要怎麼教育我家的小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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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2:44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這年頭還是顧好自己比較重要,有時候自以為是幫助別人,
    做好事,如果結局是好的那就算了,結局是不好的就變成千夫所指,千古罪人了。
    因為人很容易健忘,會忘記你好意的初衷,只會記得這個不好的後果應該由你來承擔。
    因為做不好阿,誰叫你多事。

    如果自己可以好好的顧好自己,也就減少自己需要被人幫助的機會,至於有沒有餘力幫助別人,就看要依照自己心情爽度或能力等等來決定八。

    我現在看外面就是打119,起碼把通知救護做一做,其他的還是離遠一點好,畢竟人心險惡,誰知道你過去關心會不會公親變成事主,會不會被莫名其妙開一槍捅一刀或者被栽贓。
    奢華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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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3:06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看到這個新聞就想到喜劇Seinfeld最後一集裡面有個小鎮(城市?)就通過了一個極端的Good Samaritan Law, 規定人人都不能見死不救, 見死不救者與犯罪人同罪......

    是否應該來推動公民投票建立這樣的法律呢? 因為Good Samaritan Law的原意應該是救急時不管是任何行為, 都應該要免責的......

    但是在劇集裡面Seinfeld一群人就是因為看到搶劫見死不救就全部坐牢去了~~~

    [ Last edited by tzchang on 2005-8-25 at 1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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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3:06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記者的內容的確有其爭議所在,不過我想提醒的是:沒事別管他人死活。
    [1996] 神寶 Palmax PD-95T [2000] Palm IIIx [2001] SONY S300, HandEra330 [2002] Diamond Mako, CASIO G-FORT, JVC MP-C102, SONY SL10, SHARP SL-5500 [2003] SHARP SL-C700, SONY NZ90/NX60, NEC Sigmarion III, SONY NX73V/U [2004] SONY NX73V/E, SHARP SL-6000L, Handspring treo 600 [2005] SE P900i, Tapwave Zodiac 2 [2006] Garmin iQue 3600, Palm Treo 650/680 [2007] Nokia 9300i/E61 [2008] Nokia E70/E9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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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3:17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DV at 2005-8-25 10:50:
    唉,又是一件記者編派事實的新聞B)B)B)

    台北地院少年庭並「沒有」對陳同學判處保護管束,案號是91少調338,由於少年案件不得公開,只能說到這裡。

    至於高院的民事判決,目前判決書還沒上網,沒看到判決書之前不予置評,不過我查到案號是 93年度上字第433號,有興趣的人可以過兩天去司法院網站看看。

    我剛剛上去查了一下只有看到高等法院 刑事部份上訴駁回的判決
    不過他父母似乎是對另一個小朋友有點殘忍, 雖然喪子之痛難忍, 可是這樣遷怒他人
    似乎是不太恰當

    92 , 上易 , 2548

    還有請問一下, 案件怎麼確認判決呢??
    有時候不是都還會再提起上訴嗎, 怎麼確認現在查到的就是判決確定, 已經執行呢??
    知道的人麻煩分享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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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3:19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救狗也要小心!
    前幾天不是有新聞報導:
    有人好心把生病的流浪狗放在醫院門口,結果被罰五萬!
    總之,這個社會病了!

    Originally posted by AEUG at 2005-8-25 10:43 AM:
    那麼救生員救活溺水的人
    還不是要急救啊
    那算不算違反醫師法??

    熊爺說得沒錯
    現在救狗比救人有成就感
    前幾天幫一個愛心媽媽
    手術一隻在醫院附近的流浪狗
    人家狗的病好了
    還會跑來醫院門口搖尾巴打招呼
    人呢??

    [ Last edited by AEUG on 2005-8-25 at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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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3:21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我也是認為新聞內容也許有所出入,不過剛剛看到當事人家屬強調"要幫助別人先衡量自己有沒有能力"的談話,實在有點不可置信。彷彿看到另一個張老爹,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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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3:4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tzchang at 2005-8-25 13:06:
    看到這個新聞就想到喜劇Seinfeld最後一集裡面有個小鎮(城市?)就通過了一個極端的Good Samaritan Law, 規定人人都不能見死不救, 見死不救者與犯罪人同罪......

    是否應該來推動公民投票建立這樣的法律呢? 因為Good Samaritan Law的原意應該是救急時不管是任何行為, 都應該要免責的......

    但是在劇集裡面Seinfeld一群人就是因為看到搶劫見死不救就全部坐牢去了~~~

    [ Last edited by tzchang on 2005-8-25 at 13:30 ]


    Seinfeld 最後一集

    不過我記得美國有些城市真的有 Good Samaritan Law,像是看到人溺水不救是犯法的。
    少不入川,老不出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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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4:07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8-25 10:01 AM:
    就算你是專業醫療人員,也千萬別自作多情當好人;因為台灣法律告訴我們,要有錢(付罰金)有閒(有時間坐牢)才有資格去救人

    ==========

    中時電子報 - 救人一命罰5萬

    救人一命卻遭罰款,醫界直呼難以理解。日前_市中心診所傳醫療糾紛,一名助理研究員為患者進行急救,並將患者救活,但患者家屬提出告訴,也把這名助理研究員告進去。檢察官最後認其違反醫師法,但緩起訴處分,罰金5萬元,也引起「救人要有醫師執照?」的爭議。

    據指出,該姚姓助理研究員當時是在中心診所聽到院內急救廣播「 999」,知道呼吸照護病房的林姓病患有發紺現象,但值班醫師正在 ICU 急救另一名休克病患,於是她主動前往協助,替林施行「高級心臟救命術」,數十分鐘後將人救活。中心診所表示, ...

    這個案例我認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可是,國內很多「法匠」,
    讀書讀到牆壁上了!:!(
    有些檢察官、法官是不食人間煙火,
    好像與社會脫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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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4:2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bm2000 at 2005-8-25 14:07:

    這個案例我認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可是,國內很多「法匠」,
    讀書讀到牆壁上了!:!(
    有些檢察官、法官是不食人間煙火,
    好像與社會脫節了!


    先假設,新聞是真的。
    刑法,緊急避難,沒有問題。
    民法,無因管理,除非是重大過失或故意,要不然也不應該負責。

    當然,有的問題最大的出在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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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4:4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法律是最後的防線
    社會制序的維持
    靠的並不是法律
    靠的是道德人心
    不管最後的判決如何~~
    道德人心是寒掉了沒錯B)
    我想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在這塊土地開始要變顯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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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4:46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台灣的法律不是很熟,畢竟沒有上公民與道德,不過應該有類似國外的 Good Samaritan Act 吧?
    少不入川,老不出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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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5:22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看到這個新聞
    讓我想到上星期的愛在哈佛
    女主角因為還是學生
    為病人插管
    結果被家人告 暫時被停止上課權利

    我又離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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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5:3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Ruronimomo at 2005-8-25 14:46:
    台灣的法律不是很熟,畢竟沒有上公民與道德,不過應該有類似國外的 Good Samaritan Act 吧?


    以台灣的刑法而言,需要具有保證人地位,才有可能因為見死不救被判刑。
    保證人地位,例如:兒子溺水,在旁的爸爸見死不救;
                                      登山隊一起出遊,遇到山難對同伴見死不救。

    問題是,那是具有保證人地位的人不盡到其應該做的義務~這裡的醫生?恐怕也沒有保證人地位。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算是比較常提到的保證人地位義務法條。


    至於提到的案例怎麼判斷,還是看到判決書再說吧。

    [ Last edited by willyhuang on 2005-8-25 at 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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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5:44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ast300 at 2005-8-25 15:22:
    看到這個新聞
    讓我想到上星期的愛在哈佛
    女主角因為還是學生
    為病人插管
    結果被家人告 暫時被停止上課權利

    我又離題了


    記得這則新聞剛好是在愛在哈佛那段劇情撥出後一天  
    也跟女王小小的討論了一下,不過我們認為兩者的條件不同
    因為劇中女主角並沒有執照,只是醫學院學生
    而新聞中的案例,施救者卻有高級急救術的資格
    所以怎麼想也想不透為什麼會因為違反醫師法被起訴
    那像紅十字會或相關單位的急救證不就完全沒用了
    會讓人覺得有些法官或檢察官太拘泥於條文
    或像在這在事件中,可能不了解急救的定義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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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18:54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其實我媽從小就這樣教我耶
    所以我開車不喜歡載別人

    因為  "有功無賞   打破要賠"

    想起來真是有點小悲哀
    如果睡覺也可以當成職業
    那就可以興趣與專長合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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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5-8-25 20:0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我是覺得不用因噎廢食啦,總是會遇到這種失去理智的家屬跟莫名其妙的判決。之前有個案例『北縣深坑有一名李姓醫師在急救休克的病患時, 因為診所所連絡的救護車久久未到, 醫師對患者作了四十分鐘的急救而沒有催車或另叫救護車, 讓病患喪失最後生機, 因此被台北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名判刑八個月, 沒有緩刑.』這不就更冤枉?

    希特勒時期一位德國牧師馬丁.尼莫拉說過:「最初,他們來抓共產黨員,我不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後來,他們來抓猶太人,我不說話,因為我是亞利安人:再後來,他們來抓天主教徒,我不說話,因為我是新教徒……最後他們來抓我,已經沒有人能為我說了。」

    我覺得中國人夠自私了,實在不需要因為一則新聞,把人性搞得更醜惡。如果大家都只看賑災款項撥不出去,或被中飽私囊,助人的被判刑,而開始自掃門前雪,改天你需要人家幫助時,你就會跟這個牧師有同樣的感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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