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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在台北家裡有養大狗,住哪邊的房子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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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4 10:20 |顯示全部樓層

Re: [求助] 請問在台北家裡有養大狗,住哪邊的房子比較好?

Originally posted by jjsaa at 2005-8-24 09:53 AM:



因民法第425條己有修正,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之後,若房客仍然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必須是租約經過公証,否則,未經公証的租約,若為未定期限,或是超過五年(含五年)之租約,將不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所以若你們的租約是有公証過的,方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不過一般租約多是沒有公証的較多。請注意。

若房東以書面告知你搬家,則未來可做為物証。

祝好運

[ Last edited by jjsaa on 2005-8-24 at 09:58 ]


上面紅色部分有誤。

若是未經公證的租約,只要期限在五年內,都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一般自用住宅租賃契約,大多以半年或一年為期,十有八九還是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如果你們租約上已經載明租賃期間,就不用擔心。

台灣現行法律對於房客的保護比房東還多,簡而言之,房客在法律上比較兇,房東是相對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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