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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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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7 06:00 |顯示全部樓層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所以,有沒有定型化契約?要救人或幫人前請對方先簽下契約後再說?

搞到這種地步的時候,還要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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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9 10:59 |顯示全部樓層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Originally posted by willyhuang at 2005-8-28 23:25:
把判決書放上來 ...


不要只看這份,請先看刑事部分判決,再來回頭看這民事賠償部分所依循的理由就知道為何...

引述來源待確認
司法院判決書查詢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刑事 91 易 1630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民事 91 重訴 2359
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 92 上易 2548
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 93 上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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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9 23:18 |顯示全部樓層

Re: [新聞] 休管他人瓦上霜

看一下時間軸,大就就知道訴訟整個的順序。

不過重點在於 過失致死 只告 白X蓮,但是 損害賠償 可是全部一干人等都告上去了;如果認定是要[伸張正義,追求真相] 的話,為何不在 過失致死 的地方就直接把全部人等都告上去?

而且在 92,上易,2548 裡 上訴人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所謂的其他證人證詞與常情不符,有說謊之虞云云,還是不足為不利於 白X蓮 之認定;那麼,問題點就在這份判決書裡面,這位顏旭男到底是受到傷害的下午一時十五分就已經陷入昏迷,還是下午二時三十五分還可以言語?然後在同日晚上八時二十分許不治死亡。

當然,因為就算用刑法告成了,等多也只能引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而這玩意最多就是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云云... 倒不如用損害賠償可以要求個七百餘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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