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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揚言停售APP 北市重罰谷歌 [列印本頁]

作者: 阿輝    時間: 2011-6-28 08:24
標題: 揚言停售APP 北市重罰谷歌
揚言停售APP 北市重罰谷歌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6/27 14:34"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27日電)台北市政府今天表示,由於Google表明拒絕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給予手機應用軟體(APP)消費者7日鑑賞期,並揚言暫時停止對台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決開罰新台幣100萬元。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指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顯然是意圖綁架全台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台灣法律特權;因此決定依法裁處100萬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前提出改善計畫。

市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指出,Google AndroidMarket的服務條款中載明,消費者只能在下載手機應用軟體的15分鐘內退費,明確違反消保法「郵購買賣」必須准許消費者在7日內退費的規定,並經市政府限期於上週四(23日)前改善在案,Google上週五上午要求市府暫不開罰,今天再做最後決定。

但她說,Google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市府對此表示遺憾,並決定依法開罰。

葉慶元表示,台灣的法院以及中央政府已經多次解釋,網路購物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自然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

他指出,雖然部分消費者在網路上指出先前也有成功退費的經驗,但目前退費使用介面複雜,而且在業者透過定型化契約明文排除退費責任的現況下,退費與否變成業者的「恩給」,而不是消費者的權利,此一不合理的契約條款規定必須修正。

葉慶元表示,從去年開始,市府就開始對網路銷售平台業者宣導必須保障網路消費者7日猶豫期的規定,從PCHOME等本土ISP業者到Yahoo等國際ISP業者都已經遵循台灣的法令辦理,此次向蘋果以及Google兩家手機應用軟體業者宣導,蘋果也接受市府的規範,只有Google無視法律的規定,要求不被規範的特權,市府無法接受。

葉慶元指出,手機銷售平台業者如Google及蘋果在軟體出售後,可透過手機的連線更新功能,查知軟體是否持續存在於使用者的手機上,所以不至於發生消費者退費後持續使用相關手機應用軟體的問題。

葉慶元強調,相關的技術問題對於蘋果的APPStore既然不造成困擾,Google拒絕配合顯然非常惡意。

陳碧珠說,Google將於本週四派人直接來台溝通,市府將視Google屆時的立場,決定是否二度開罰。1000627

作者: MailCone    時間: 2011-6-28 08:52
本文章最後由 MailCone 於 2011-6-28 09:00 編輯

個人覺得蠻無言~
如果針對沒有合理的退款機制來處罰,這個我非常贊同,
但是因為人家關閉付費軟體功能這個也要罰,天聾國政府真的聾得很徹底.......

試問文中那些"PCHOME等本土ISP業者到Yahoo等國際ISP業者"
如果都關掉線上消費的服務,
是不是每一間都要抓來罰錢?!

你說我賣的飯菜不好吃,我接受
吃了拉肚子,要我賠償、罰錢我接受,
我關掉店面不賣了~這樣也要罰我錢?!

難怪被稱天聾人.....

作者: maddux1    時間: 2011-6-28 09:38
我比較好奇的是,
到底要罰哪裡?
是罰GOOGLE在臺北市的總部嗎?
(GOOGLE在臺北有設總部嗎?)
那我住其他臺北市以外的地方,
我買了軟體沒被退費,有人保護我嗎?
如果GOOGLE不繳,那有制裁的方式嗎?
作者: shaoyen    時間: 2011-6-28 09:48
本文章最後由 shaoyen 於 2011-6-28 09:48 編輯

Google辦公室在101,消費爭議應屬台北市管轄沒錯的。

葉慶元的觀點是有道理的:「也有網友質疑,軟體不應該適用郵購買賣七日鑑賞期的規定。我必須同意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議題,但是,目前法律並沒有將軟體買賣排除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之適用,所以Google不能自己變成立法者,自己決定適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台灣的業者不能,Google也不能。」

所以北市府是站得住腳,也應該要這樣開罰的。
作者: hube    時間: 2011-6-28 10:03
看起來像是"只給15分鐘退費"這條不合理,
之前的是"24小時", 但之後降到"15分鐘", 這也是google片面的決定.

只是軟體真的能夠"7天內無條件退費"嗎?
比較好的是"7天內可以有條件退費", 而不是"15分鐘後無法退費"才合理.

我只是個普通消費者, 站在消費者立場, 絕對支持台北市政府~
因為我不是一個奧客, iphone/ipad上買的軟體有1萬多了.
大多時候買的不適合也沒去退過錢.

但最近一次在某健身中心, 因開刀想暫停3個星期, 結果那個健身中心的流程超級不便民,
我人都到了櫃台(拖著開刀的不舒服感, 也拿著醫院證明),
結果他們還是我"自付掛號費,自己填證明, 自己跑郵局"去寄件!!
一整個生氣!!!!
他們不讓步, 只說是"公司政策", X的, 好, 我知道你的模式了,
這家也是一直在媒體上有惡評的健身中心.
等約滿了, 881, 我要去另一家或去50元的地方運動.

站在消費者立場, 絕對唾棄google, 支持消保官!
作者: winsonatpal    時間: 2011-6-28 10:09
本文章最後由 winsonatpal 於 2011-6-28 10:30 編輯
MailCone 發表於 2011-6-28 08:52
個人覺得蠻無言~
如果針對沒有合理的退款機制來處罰,這個我非常贊同,
但是因為人家關閉付費軟體功能這個 ...

我也覺得關閉付費軟體功能也不行 很奇怪,
把主管機關認為不合法的的東西下架也要罰?
作者: gcvincent    時間: 2011-6-28 10:28
我猜小寶觀研究過, 發現股哥雖然有個哥, 但是常常和解, 虛懷若谷...好甜...
乾脆叫他小甜甜哥...

小寶觀...
各大軟體公司的EULA看一看, 真的有 guts 就要去打魔王...
[del]銀河系最強那個好像是防晒油...[/del]
名子雖然有個軟, [del]其實是金屬史萊姆, [/del] 號稱擁有地球最強法務團隊的那一間...
打不過就魯啦吧~
作者: winsonatpal    時間: 2011-6-28 10:29
本文章最後由 winsonatpal 於 2011-6-28 10:31 編輯

台北市政府要幫民眾爭取權益我覺的是很好,
但選擇一個適用性有爭議的項目硬幹實在非明智之舉,
況且要做這個要求就要一視同仁,
同樣是網路上購買程式性質,
PCHOME, SOFTKING 的下載版軟體,
XBOX Live,
PSN,
要不要要求?

如果要要求, MS 和 SONY 的選擇是?
如果不要求, 選擇性針對 Apple 和 Google 也很難自圓其說,

再者,
"葉慶元表示,從去年開始,市府就開始對網路銷售平台業者宣導必須保障網路消費者7日猶豫期的規定,從PCHOME等本土ISP業者到Yahoo等國際ISP業者都已經遵循台灣的法令辦理,此次向蘋果以及Google兩家手機應用軟體業者宣導,蘋果也接受市府的規範"

其中 "蘋果也接受市府的規範",
蘋果有答應七天內 "無條件" 退費嗎?

"從PCHOME等本土ISP業者到Yahoo等國際ISP業者都已經遵循台灣的法令辦理"
這又怎麼說[attach]42656[/attach]


作者: tkjoseph    時間: 2011-6-28 10:31
不過...Andriod上很多軟體都有試用版的,
15分鐘可退款我覺得不錯了,除非我買了一堆軟體放著生灰塵都不用看看?
你有看過哪一個國家買軟體之後還可以退?

作者: czh    時間: 2011-6-28 11:06
我是覺得101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那些員工日子過得滿爽的
台灣支援比他國少,中文輸入法始終要使用者自己去搞定,就只要你去用中國的拼音
有人說Market上不是有個注音倉頡?那是非官方的,所以不會附在ROM裡面
有台灣分公司卻無任何中文溝通窗口,安桌椅有問題就算了,自己去找生產商
Google Apps有問題還是要自己去寫陰文信跟老外溝通
搞成這樣還要這種分公司幹麼?

Market付費關閉最大影響是之前已經付費購買的消費者
因為已購買軟體會因為Market找不到那些軟體而無法更新
這才是該罰的點,媒體根本只會模糊焦點
作者: cheanpen    時間: 2011-6-28 11:31
電子書七天內看完,不用錢.
小品遊戲,七天內破關,不用錢.
導航軟體,旅行結束,不用錢.
工具軟體,解決了燃眉之急,不用錢.

谷歌也太老實了,怎麼會被罰呢?
台北市政府要來溝通溝通,就說負責人生病就好,一拖拖兩年也沒關係.(百齡橋伸縮縫驗收!?)




cheanpen 於 2011-6-28 11:34 補充以下內容:

以後乾脆分公司都開在馬祖好了,免得一直被騷擾.
作者: harrykuo    時間: 2011-6-28 11:40
在別的地方看到的說明:
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1/06/27/91-2723372.htm

然而,Google 在今年的開發者大會上接受媒體訪問時曾指出,會有如此動作是受到包括提供電子漫畫書在內的出版商要求而更動,當時有多家出版商抱怨,24 小時的試用期足夠用戶看完一本漫畫拿去退,再接著買下一本。
===========================================
所以主要還是來自出版商的要求。
作者: leox    時間: 2011-6-28 13:54
czh 發表於 2011-6-28 11:06
我是覺得101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那些員工日子過得滿爽的
台灣支援比他國少,中文輸入法始終要使 ...

哈...還可以更新的話表示軟體還裝在手機裡
我有三支付費軟體沒裝進手機,現在全裝不上去啦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苦笑)

google連個客服都沒有(有這麼難克服嗎?),所以早上丟給蘋果去問看看google要不要給個答案
順便也寄了封信到taipeisupport@gmail.com去(<=這個會被回應的機率是否高於中大樂透呢?)

DO NO EVIL或是DON'T BE EVIL...感覺這次USER都被當EVIL看待啊
作者: fw    時間: 2011-6-28 13:56
這新聞的例子裡,什麼 yahoo,pchome,甚至 apple,沒有一家真的變成軟體七日內無條件退費。

針對 Google 開罰,應該是 Google 太老實,不像其它家騙說會配合,傷了天龍市長官威,也就大大妨礙葉先生的升遷了
作者: 小賤健    時間: 2011-6-28 23:02
在 PlaystationStore、XBox Live Arcade,上頭買遊戲,這算網購,很合理啊。
但是這上頭的商品,全都載明不可退費。
大有為的天龍長官,怎麼沒順便去找他們開刀啊。
作者: geng    時間: 2011-6-28 23:28
消保法制定時,所規範的是「實體物」的買賣行為,又因為時空的因素,多出了看不到實體物的買賣型態,所以才有猶豫期間的強制規定。它的目的,就是要補足消費者在非實體店面販售時無法接觸實體商品的消費劣勢。

現在問題來的,軟體呢?當買賣商品變成是軟體時,並沒有「有體物」的商品出現,消費者所買到的,其實是使用該軟體的權利,而不是一張張的光碟片或是磁碟片,更不是那一個「程式」。在這一個脈絡下,還有沒有猶豫期間的適用,便大有商榷的餘地。因為,即便是在有體的店面買賣,絕大多數的消費者也不會有接觸該軟體,確認其是否為自己想要的東西的機會。如果是這樣,何以當買賣的平台是網際網路或是郵購時,消費者就應該享有猶豫期間的權利?

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當然應該支持七天的猶豫期間。不過,這可能沒有顧慮到事物的本質及差異。這或許是大家可以進一步思考及討論的地方。

另一個可以聊聊的是,這一個個案凸顯出了全球化浪潮下區域規範的窘境。當台灣(乃至於所有的國家)面臨到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帶著本身的公司文化及政策來到台灣時,我們的政府如何在確保本身的管制可以符合這一些公司的需求的同時,也能夠促使其遵循我國的法令,在在都考驗著我們政府及立法者的智慧。

Google 只是一個個案。不過,它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個案。如果思維及法令再不調整,只是一味地以民粹式或是鄉民式的語言及行為自爽,我們不僅會輸掉裡子,也會輸掉面子。

作者: lifaung    時間: 2011-6-29 01:08
gcvincent 發表於 2011-6-28 10:28
我猜小寶觀研究過, 發現股哥雖然有個哥, 但是常常和解, 虛懷若谷...好甜...
乾脆叫他小甜甜哥...

軟趴趴公司WINDOWS提供30日的試用
OFFICE也有類似的全功能試用的機制

狀況好像有些不同
作者: gcvincent    時間: 2011-6-29 01:51
本文章最後由 gcvincent 於 2011-6-29 02:21 編輯
lifaung 發表於 2011-6-29 01:08
軟趴趴公司WINDOWS提供30日的試用
OFFICE也有類似的全功能試用的機制

我猜很多人就算買正版也沒看過條文...
以前幹行政工作, 拿人薪水, 總要幹事, 所以我會看, 怎樣不違法最大限度使用.
(例如, 如果你有一台桌機, 一台NB, 其實你只需要買一套就行了...新的eula什麼時候會怎麼改我不確定.)

拿出2007年的office 彩盒版 軟體授權條款, 封面即有說明

軟體一經使用, 即表示 貴用戶同意接受這些授權條款. 若 貴用戶不同意這些授權條款, 請不要使用軟體. 在此情況下, 請將軟體退還給元零售商, 以便請求退款貨記帳.

不管你是在網購買的彩盒抑或是3C賣場購買的彩盒, 我相信內容都是一樣的.
一定要花錢或者刷卡才能拿到. (大公司可能開30到90天的票?!)

你所說的試用期是另外一個故事. 事實上你不用花錢購買就有可能試用.
古代零售版win/office並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不輸入註冊碼就不能灌. 大公司大量授權版才能免輸入.
試用期是win vista/7之後的事
1.pre install win7 可以技術性試用3次
2.到期不啟動會怎樣?
背景變黑屏, 三不五時跳出視窗叫你要啟動.
3.office 2007 好像就沒醬子爽.

簡單說明, 以上...

資本主義社會資訊時代, 老實說我跟不太上...
例如很多軟體買的只有使用權
真金白銀買的東西, 不可以轉賣. 轉賣就違法
(通常是違反eula, 有沒有違背法律我不確定, 如果 eula 與法律牴觸者應該無效, 不過軟體公司都定的很爽很多條...
簡單說就是一個精神, 東西我們賣了, 用了你家有問題出事我們不負責...
退錢?沒可能的事, 你一拆開使用就表示同意, 如果有未盡事宜會公布在網站XXX, 依新版...
最好是不拆開就能看到 eula , 那我上街看到的老百姓都是三點全漏..., )
大量授權的條款理論上更機... 而且每年都改, 第二年我就不仔細看了.

如果說你到-4去買木瓜牛奶, 但是[del]神經病發作[/del]自己拿分離器之類破解, 分成木瓜跟牛奶,
木瓜拿來做甜點, 又拿了草莓來放進牛奶裡, 還把破解步驟放上網路共享.
這樣-4就火大了, 派律師告你, 決定告你告到你媽都不想說她認識你...

這樣合理嘛?我是農業時代的人... 我不太能理解...

贊曰
谷哥幾多嬌, 引無數英雄幫雞拔毛...


作者: j15    時間: 2011-6-29 01:53
只能,請這些天聾官員不要再用智慧型手機了!
自己不會用又不懂就說是別人的問題要別人負責
就像自己有乳糖不耐症還怪人家的牛奶有問題.
還以為用了就跟得上時代及流行!

市面一大堆書都有寫該如何退費等詳細步驟跟說明!
沒錢或不想買書,也可以在網路上找一下就一堆資料了!

作秀作過頭,鬧個國際笑話還害慘台灣消費者及開發者!
尤其還把apple的30天退款申請自動減成7天!
apple當然一口跟你說好ㄚ(這種愛作賤自己的還真只有天聾官員才作的到)


作者: ychao    時間: 2011-6-29 04:26
本文章最後由 ychao 於 2011-6-29 04:27 編輯
回覆 harrykuo 的文章
然而,Google 在今年的開發者大會上接受媒體訪問時曾指出,會有如此動作是受到包括提供電子漫畫書在內的出版商要求而更動,當時有多家出版商抱怨,24 小時的試用期足夠用戶看完一本漫畫拿去退,再接著買下一本。



基本上出版商用這個理由已經是預設把消費者當奧客了,其實只要對退貨太多的拒絕其繼續消費就夠了啊!:~
作者: mfhsieh    時間: 2011-6-29 05:48
http://www.apple.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html

不要再相信獅子的鬃毛可以治療秃頭了。

從條款來看,在這事件之前,賈伯斯什麼時候答應過可以在30天內無條件退款。
作者: winsonatpal    時間: 2011-6-29 08:02
本文章最後由 winsonatpal 於 2011-6-29 08:06 編輯

剛翻了信用卡帳單,
交易單位都是 USD, 註明外幣交易,
消費地點是 google.com/ch US
我記得台灣一般商店是不能用外幣交易的.
所以 Google 可以主張這是境外交易嗎?

如果可以的話, 法律問題好像愈來愈複雜

[attach]42682[/attach]

作者: 小酒蟲    時間: 2011-6-29 08:49
要看刷卡銀行有沒有收外幣交易手續費,沒有的話就只是註解外幣交易原價。
作者: gcvincent    時間: 2011-6-29 14:42
本文章最後由 gcvincent 於 2011-6-29 14:43 編輯
要看刷卡銀行有沒有收外幣交易手續費,沒有的話就只是註解外幣交易原價。

可能是我拿過的信用卡太少, 印象中沒有看過這條. 一律都是寫台幣多少, 頂多加個usd??
(國際visa/master的固定抽頭外, 每家銀行也有固定抽頭. 之前有高有低, 後來好像有定最高不得超過多少?! 這個部分通常是條約最小的字...)
作者: hoya8505006    時間: 2011-6-29 14:55
我比較關心的結果~~
因為太多~都是雷聲大雨點小~
最後都不了了之,
淪為宣傳的工具!
作者: bongarcon    時間: 2011-6-29 15:11
shaoyen 發表於 2011-6-28 09:48
Google辦公室在101,消費爭議應屬台北市管轄沒錯的。

葉慶元的觀點是有道理的:「也有網友質疑,軟體不應 ...

北市府這樣罰於法有據沒錯,但未免失之粗魯。要是照這樣的執法態度,請問現在拍賣網或網路商店,除了PCHOME 等幾家較大的網站之外,商店街也好,拍賣網也好,不也都是違法的嗎?請問北市府真的要這樣認真去解釋法條/維護消費者權益?大家來去Y拍相機王或億華買台相機/買個鏡頭試看看,能不能按照消保法的規定或消保官的解釋: 7 天內【無條件退款】(消保法規定:無需任何理由,也無需負擔任何運費)。
而且實體商品和App/電子書等軟體/著作權商品畢竟不同,北市府硬要這樣做,只能說:好一個法匠~~~ 先去管管網路商店賣實體商品的吧!
作者: dgg    時間: 2011-6-29 15:33
法律是應需求而生的
解套從修法始
不同分類給不同的猶豫期才能找到平衡點
作者: ClieFan    時間: 2011-6-29 18:46
本文章最後由 ClieFan 於 2011-6-29 18:53 編輯
geng 發表於 2011-6-28 23:28
消保法制定時,所規範的是「實體物」的買賣行為,又因為時空的因素,多出了看不到實體物的買賣型態,所以才 ...

「即便是在有體的店面買賣,絕大多數的消費者也不會有接觸該軟體,確認其是否為自己想要的東西的機會。如果是這樣,何以當買賣的平台是網際網路或是郵購時,消費者就應該享有猶豫期間的權利?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當然應該支持七天的猶豫期間。不過,這可能沒有顧慮到事物的本質及差異。這或許是大家可以進一步思考及討論的地方。」

個人淺見,這是立法論的問題。今天消保法並未對非實體物另作規定,又非有意對之為限縮解釋與適用,縱屬非實體物的買賣應亦在該法規定適用範圍內。而根據立法意旨,更因為軟體縱是在實體商店買賣,也同樣無法讓消費者享有接觸跟確認的機會,所以猶豫期的規定是否更應該擴及實體店面的軟體商品?而非因為實體店面亦無法達到相同保護消費者的目的,反而可以當做在非實體通路銷售時,消費者不應該享有猶豫期間的理由。至於是否應該因為商品種類、特性的不同,對猶豫期間的長短跟鑑賞、退費的方式做不同的規定,又是另一問題,當立法技術足夠細緻,立法品質自然能更符合社會實際需求。
作者: cheanpen    時間: 2011-6-29 21:50
股票也比照辦理好了.
作者: winsonatpal    時間: 2011-6-30 10:03
gcvincent 發表於 2011-6-29 01:51
我猜很多人就算買正版也沒看過條文...
以前幹行政工作, 拿人薪水, 總要幹事, 所以我會看, 怎樣不違法最大 ...

所以就法律面來說,我們買軟體只是買到軟體的 "使用權", 而不是 "軟體本身",
所以 "軟體" 買賣本質上是 "權利" 的交易行為而不是 "物品" 的交易行為,

如果這說法成立的話,
那買軟體的行為和租影片或租車子的租賃行為比較像,
都是買某個物件的 "使用權", 只是軟體的使用權限比較長是終身,
租影片是 1 ~ 7 天, 租車子是幾天到幾年

有對法律比較熟的朋友可以解惑嗎?

作者: 摩根    時間: 2011-6-30 11:00
惡法亦法
今天台灣自詡是法治國家, 大家就要有這樣的觀念.
不要再舉: 隔壁小明可以路邊偷尿尿,為何警察沒抓他, 我丟張衛生紙就要被開單 這種例子了.
大家都只對自己有利的法條選擇性地遵守, 那我們何時能進步呢?

消保法不合時宜,這我絕對同意, 廠商(消保團體)該去遊說修法就去做.
但是法條未修前,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吧
這會有一段很長的痛苦期, 但沒經歷這個過程我們用遠不會達到法治國家的標準
依然是每次出現爭議時, 來比誰的拳頭大, 誰的支持鄉民多, 誰的靠山硬, 誰就有解釋法律的權力.
作者: bongarcon    時間: 2011-6-30 11:58
回覆 摩根 的文章

同意惡法亦法。但個人還有一點小意見:此案即使在法界也還有適法性問題,另外法律也要講比例原則,所以不是說【別人犯法都OK,為什麼專抓我?】就成了。而且,Google 其實也沒有舉別人來擋子彈(是我們鄉民啦!)。個人只是看不下去這樣的消保官,讓人有選擇性執法的問題。請注意,Google 不是因為欺負消費者被罰(至今無人檢舉),而是【我暫時先關門不賣了】這樣被罰的,所以也不像有些人說的,來到台灣還不遵守台灣的法律。他就是被消保官要求了,怕沒辦法符合台灣的法律規定,怕犯法,所以就先暫時不賣啊。這樣也要罰??
作者: gcvincent    時間: 2011-6-30 12:57
本文章最後由 gcvincent 於 2011-6-30 18:58 編輯
如果這說法成立的話,
那買軟體的行為和租影片或租車子的租賃行為比較像,
都是買某個物件的 "使用權", 只是軟體的使用權限比較長是終身,
租影片是 1 ~ 7 天, 租車子是幾天到幾年

如果你的說法成立的話,
那你租車租一輩子, 租車公司限定你個人使用, 不得讓其他人開. 就算你爸你媽搭便車也是違背eula.
你影片租一輩子, 租片公司限定你個人觀看, 不得讓你爸你媽看到否則也是違背eula.
醬子合理嘛?

我覺得很不合理, 我付錢買回家, 軟體公司管我怎樣用.
萬一我一個人獨居有五台十台電腦, 那根據軟體公司的eula, 同一版win/office, 我只有一個人使用,
還得買個五套十套授權才合法.

有線電視公司的想法就跟軟體公司很像, 如果你一般住家接cable TV,  付一戶的錢.
如果你家每個房間都有電視, 每多個房間的電視都要跟你多收一戶的錢.
如果你家3房兩廳一衛, 不巧裝了六台大大小小的電視, 抱歉! 根據有線電視公司的 eula 的規定, 它要收六戶的錢.
這很不合理吧?!
有線電視公司一直要推機上盒, 我想很大的原因就是如此就能強制一機一收費...

軟體智慧財產權發展到極機車的階段, 有天你心情大好, 在餐廳唱了一首歌曲, 很好聽, 大家都鼓掌叫好.
然後.
唱片公司要告你, 因為你在公開場合表演的歌曲未經授權... (據說日本有個阿伯是醬子, 後續不曉得...)

所以我說我是跟不上資訊時代的人...
作者: winsonatpal    時間: 2011-7-1 10:53
6/30 的新聞Google退費高層來台協商 擬附加但書條款解爭端

其中這段
"因此北市府也提出幾個不同解決方案,例如維持15分鐘退費規定,在其後加上「實際情況可依照不同國家或地區法令而有所修正」但書,就可以維持既定政策,又符合台灣法律規定,並提供消費者更好的保障"

如果是真的,
這台階搭的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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