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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 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 駭客盜領 損失銀行負責 [列印本頁]

作者: bondhsueh    時間: 2005-10-19 13:13
標題: [新聞] 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 駭客盜領 損失銀行負責
記得最早辦網路銀行功能時,契約書上寫的都是偏向銀行方面:只要不能證實是銀行疏失,消費者要自負損失。現在倒是轉過來了,舉證責任也回歸銀行。也算是對消費者的進一步保障。
(※謎之聲:更能放心敗家了

完整新聞

消保會


以後透過網路敗家時,別忘了自己的權益呀。
其中第七、八點是以前銀行最容易推卸責任的藉口呀…

※消保會新聞稿轉錄如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為確保個人消費者使用網路銀行業務時之消費權益,日前業已完成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審查,以維護民眾使用電腦,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而無須親自到銀行櫃檯辦理各項金融服務的安全。
行政院消保會為應科技化、資訊化時代來臨,請行政院金管會銀行局就民眾使用網路銀行業務,制定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供民眾與銀行業者簽定網路銀行業務服務時之參考,日前行政院消保會業已完成本案之審查工作,俟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即可由主管機關公告。
  所謂網路銀行業務,即是指民眾使用電腦,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不需要親自跑到銀行櫃檯,即可獲得由銀行所提供的各項金融服務,如繳費、轉帳等。
契約範本重要規定如下:
一、銀行與客戶應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二、當發生下列情形時,銀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一)當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真實性或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因客戶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三)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當銀行不執行此等電子訊息時,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通知客戶,俾利客戶受通知後向銀行確認。
三、客戶應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當收費標準訂約後如有調整,銀行應於調整日30日前於銀行網站明顯處公告,且以電子郵件通知客戶調整費用,並同時告知客戶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契約。
四、電子訊息是電腦自動處理,當客戶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銀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銀行規定期限內,可撤回、撤銷或修改。
五、客戶對於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責任。當輸入密碼連續錯誤達○次時(至少三次),銀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如想恢復使用,須重新辦理申請。
六、銀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須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使客戶核對結果之正確性。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日起○日內(不得少於45日)通知銀行查明。而銀行於通知到達日起○日內(不得多於30日),須將調查情形結果通知客戶。
七、銀行及客戶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秘金鑰或其他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通知他方停止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銀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非銀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者外,銀行仍須負責。
八、對於因駭客入侵銀行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所發生之損害,規定由銀行負擔。
九、由於交易訊息的處理,最完整的資料存在於銀行端,日後若發生爭議時,紀錄對於責任之釐清有重要參考性,故課予銀行對於所有交易指示類的電子訊息紀錄,銀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真實性與完整性,且保存期限至少要五年。
十、規定民眾得隨時終止契約,而銀行則要有特定事由時,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客戶終止契約。
十一、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後,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以電話  詢問,銀行也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址。
另亦擇定幾個客戶使用網路銀行之注意事項:
一、客戶無論在任何時候,必須對網路銀行登錄之相關資料及密碼負保密義務,請不要將密碼告知任何人包括任何自稱為銀行代表、銀行職員或授權人士,且不要將此等資料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類似之電子傳送方式(包括以通訊軟體例如MSN,SKYPE等進行傳送;客戶不宜將相同之密碼用作使用其他服務(包括參加網路會員之登錄密碼或於其他網站之使用)。
二、客戶於接獲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知後,請儘速檢核是否正確,一經發覺或懷疑網路銀行帳戶、密碼未經授權而被他人使用時,請立即以電話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銀行。
三、客戶於完成操作後,請立即登出網路銀行服務。
四、客戶請不要在使用網絡銀行服務時離開電腦。
五、客戶非必要,請不要透過公眾電腦使用網路銀行服務。
六、客戶使用無線上網者,請不要使用網路銀行服務。
七、客戶瞭解如未履行以上任何一項預防措施,可能會造成安全缺口而導致損失。
八、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後,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
九、客戶設定之密碼不宜以其個人顯性資訊(如生日、身分證、車號、電話號碼、帳號及相關資料號碼)相同。
行政院消保會強調,由於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仍屬較先進之金融交易方式,雖有其便利性,但網路世界的安全維護,仍要靠全體網路使用者的自律,故消費者使用銀行所提供之此項服務而為交易行為時,仍應謹慎小心。

[ Last edited by bondhsueh on 2005-10-19 at 13:21 ]
作者: a0a123456    時間: 2005-10-25 03:42
標題: Re: [新聞] 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 駭客盜領 損失銀行負責
舉證之責,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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